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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小问答

来源:出国劳务网 时间:2013-12-07 作者: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:

公司经营劳务派遣要跨啥“门槛”?

如果有人想开一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,需要具备哪些条件?我们如何辨别一个劳务派遣公司是“正规”的?

修改后的《劳动合同法》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,其第57条规定:“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;(二)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(三)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;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,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;经许可的,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。”

由此可知,要开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具备上述条件,辨别此类公司是否正规,也可以从上述四点进行判断。

劳务派遣员工受伤该找谁?

对于劳务派遣工来说,有两个“管得着”自己的单位—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。劳务派遣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,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实际用工、实际管理关系。在这一“三角”关系的劳动过程中,如果劳务派遣工受了伤害,应该找谁来承担责任?

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看,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时受伤的,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这意味着,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伤后,既可以找用工单位也可以找用人单位。如果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对这一责任分担的约定,也得在向劳动者承担责任后再去“掰扯”。

劳务派遣员工致害由谁担责?

日常生活中,“受工伤”是劳动者自己受损,损害结果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,这样的情形大家比较熟悉。此外,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导致别人的受伤或者受损,如果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员工,致人损害的责任又该谁来承担?

比如,一个物业公司将一批员工派遣到一栋写字楼负责日常的卫生清洁,在这一过程中,有员工不慎将水遗洒在地面上又没有作出提示,导致写字楼工作人员滑倒摔伤。伤者的相应损失该由谁来赔偿?

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劳务派遣期间,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;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
根据上述规定,由于派遣人员是为用工单位即写字楼进行工作的,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,其责任应由写字楼承担。

已签劳务派遣协议如何处理?

如果在《劳动合同法》修改之前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,今年7月1日以后是应该依照新法的内容执行还是继续有效? 

根据修改后的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自其2012年12月28日公布前,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,不受新修改法律中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、用工比例、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要求的限制。

修改后的《劳动合同法》公布后(2012年12月28日)至正式施行前(2013年7月1日)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则必须符合新法关于适用范围、用工比例等的要求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修改后的法律中关于“同工同酬”的规定,自2013年7月1日起都必须执行。也就是说,尽管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于新法公布前,在继续履行期内,如果相关内容不符合“同工同酬”的规定,也必须自7月1日起进行调整。

(佚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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